我們的專業團隊有豐富的結束公司工作經驗,能根據客戶的情況,建議最適合的結束方式及落實執行,結束不再需要的公司。 
當公司的業務計劃完成、重組後已將業務轉移往其他公司或已不再營運等原因,需要將公司結束,我們可提供專業的服務,為客戶以最合適及具經濟效益的方式結束公司。 結束香港公司方式,主要分為: ● 撤銷註冊 ● 自願清盤 ● 強制清盤

撤銷註冊
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如符合以下條件,可根據「公司條例」第750條申請撤銷註冊: – 全部股東同意 – 公司從未開始經營或已於申請註銷時停業3個月以上 – 公司沒有未清還的債務 – 沒有進行中的法律訴訟 – 該公司(及附屬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已完成所有報稅及繳交所有稅款(如適用)
若公司仍有負債,債項需由母公司、董事、股東等負責清還或債權人放棄追討該債項並簽署同意書放棄追討債項。公司仍可申請撤銷註冊。
撤銷註冊的程序: 客戶請與我們聯絡,連同公司之商業登記証、公司註冊証、最近期的週年申報表副本及經審計帳目,交給我們 我們將派專人與客戶聯絡,核實所需資料是否齊備 我們將於1個工作天內備妥所需文件 文件交客戶簽署,簽署後連同付款費用,交回我們 向香港稅務局遞交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有關文件及費用 領取「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後,向公司註冊處遞交有關申請文件及費用 公司註冊處約需4-5個月進行審批及發出批准撤銷註冊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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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清盤 1. 股東自願清盤 公司股東跟據「公司條例」在清還所有債務後,自願向公司註冊處申請取消公司註冊及登記。 2. 債權人強制清盤 當公司董事相信無力還債,債權人便可跟據「公司條例」申請把該公司清盤。根據「公司條例」第178條,無力還債的定義是: i) 公司欠一債權人HK$10,000以上,並已愈期,債權人把還款通知書送達公司的註冊地址,但該公司在21天內,仍未償還該債務或提出債權人滿意的安排。 ii) 該公司的債權人在強制執行法庭的判決後,欠款仍末能償還。 iii) 法庭考慮公司的不確定債務及可預期的債務後,法庭認為該公司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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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盤 法庭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77條內訂定的情況,頒令一間有限公司清盤/解散。 有關清盤事宜請聯絡本公司以便提供合適方案。 返回
相關網址: 公司註冊處 稅務局-商業登記 破產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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